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建设单位统筹协调,施工单位直接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消防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有关施工规程操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理职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消防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有关施工规程操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