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划要求,统筹建设石化、山岳、森林、水域、航空、地质灾害、核生化等专业救援队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组建灾害事故处置专业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普通消防救援站和特勤消防救援站,配备消防救援装备,根据需要建设消防救援指挥中心、物资储备和训练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消防救援站建设用地的用途。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划要求,统筹建设石化、山岳、森林、水域、航空、地质灾害、核生化等专业救援队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组建灾害事故处置专业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普通消防救援站和特勤消防救援站,配备消防救援装备,根据需要建设消防救援指挥中心、物资储备和训练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消防救援站建设用地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