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建设,推动形成覆盖城乡、就近救援的消防救援力量布局。
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超高层民用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住宅区和村级工业园,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专职消防队的建设、验收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志愿消防队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定期进行灭火训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增强火灾扑救的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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