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二十九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执勤训练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事故发生地或者伤亡人员工作生活地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医疗、抚恤待遇或者妥善安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