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七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总体布局,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运用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开展实时智能消防安全监测、评估和预警,实现消防数据归集共享。
支持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居住建筑利用智慧消防技术开展火灾自动报警及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智慧消防技术服务或者利用智慧消防技术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供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支持和鼓励高层民用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推广应用现代化和智能化技术手段进行消防安全监控、预警和火灾扑救。
支持和鼓励有关单位研发和使用智能灭火救援装备、消防监督装备和消防员智能个人防护装备。
支持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居住建筑利用智慧消防技术开展火灾自动报警及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智慧消防技术服务或者利用智慧消防技术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供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支持和鼓励高层民用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推广应用现代化和智能化技术手段进行消防安全监控、预警和火灾扑救。
支持和鼓励有关单位研发和使用智能灭火救援装备、消防监督装备和消防员智能个人防护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