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六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城乡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其正常使用。水利、农业、交通运输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农村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并按照国家标准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城乡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需要提供指导,并参与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验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消防规划,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等有关部门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
大型厂房、物流园区、工业园区、储存可燃物资的仓库等高风险区域,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应当落实消防水源等消防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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