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 第一节 一般监管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一节 一般监管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统一的监管信息数据归集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统一的数据归集标准,依托各级政务大数据中心归集监管信息。
监管部门应当在市场监管信息产生、更新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市场主体的商事登记、行政许可、备案、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表彰奖励等监管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共享,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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