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09-29 共 7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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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管行为,健全市场监管制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高标准市场体... 第二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及其生产经营行为实施监... 第三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实施市场监管,应当遵循合法适当、公平公正、诚信透明、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市场监管,不得违法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没有法... 第五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社会共治体系,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公众参与市场监督。 各... 第六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场主体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自觉守法,诚信经营,接受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社会组织、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依法承担生...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七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监管统筹和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市场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 第八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八条 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确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监管部门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涉及行政许可或者备案... 第九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九条 市场主体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与许可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行使相应行政许可的部门予以查处。 除前... 第十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整合监管部门的职能,依法决定一个监管部门相对集中行使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 第十一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十一条 不同层级的监管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及其生产经营行为均有监管职权的,原则上由最低一级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根据省人民政... 第十二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监管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按照履行监管职责的要求,配备人员,保障场地、装备及经费,推进...

第三章 市场准入

第十三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三章 市场准入 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 第十四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三章 市场准入 第十四条 商事登记前置许可事项范围按照国家编制的目录执行,确需调整的,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有权机关批准或者取得授权... 第十五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三章 市场准入 第十五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标准化制度,制定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明确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依据、条件、期限... 第十六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三章 市场准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简化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办理流程,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完善政务服务平台和网上... 第十七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三章 市场准入 第十七条 监管部门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时,不得违法增减条件和程序。 监管部门实施备案等非行政许可事项时,不得设置限制性前置... 第十八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三章 市场准入 第十八条 监管部门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不得违法要求申请人接受中介服务。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 第十九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三章 市场准入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对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市场主体,依法采取吊销相关证...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二十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一节 一般监管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监管程序,落实监管责任,组织和督促所属监管部门共同做好市场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一节 一般监管 第二十一条 监管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具体标准和规范,明确监管事项、依据、程序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一节 一般监管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管信息交换共享机制,编制监管信息共享目录,并与公共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一节 一般监管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统一的监管信息数据归集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统一...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一节 一般监管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统一...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一节 一般监管 第二十五条 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向社会公开,依法对市场主体实施监督检查。 监管部门实施监督...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一节 一般监管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一节 一般监管 第二十七条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 对...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一节 一般监管 第二十八条 对投诉举报、风险监测、转办交办、媒体报道、检验检测发现的问题,监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需要立案... 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一节 一般监管 第二十九条 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 第三十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一节 一般监管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应当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执行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一节 一般监管 第三十一条 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监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劝告、提醒、建议、约谈、告诫。 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一节 一般监管 第三十二条 监管部门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应当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按照鼓励创新原则,分类制定和... 第三十三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一节 一般监管 第三十三条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交易经营者的监管,督促网络交易平台落实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信息核验、登... 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一节 一般监管 第三十四条 监管部门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缺陷消费品召回、消费争议处理等监管执法活动时... 第三十五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一节 一般监管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应当维护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规则,清理和废除妨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规... 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一节 一般监管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公平竞... 第三十七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一节 一般监管 第三十七条 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平台经济的发展状况、发展规律和自身特点,依照法定权限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 第三十八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一节 一般监管 第三十八条 监管部门应当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严格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二节 协同监管 第三十九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层级之间的执法联动机制。 上级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监管部门的市场监... 第四十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二节 协同监管 第四十条 不同的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可以开展联合执法。 联合执法的牵头部门为发起部门或者承担主... 第四十一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二节 协同监管 第四十一条 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线索应当依法进行核查,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 第四十二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二节 协同监管 第四十二条 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需要其他监管部门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在... 第四十三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二节 协同监管 第四十三条 监管部门依法取得的检验检测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其他监... 第四十四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二节 协同监管 第四十四条 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 第四十五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三节 信用监管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监管制度,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和交换共享... 第四十六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三节 信用监管 第四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将市场主体的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纳入其信用记录,向社会公... 第四十七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三节 信用监管 第四十七条 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完整、准确、规范记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监管部门应当... 第四十八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三节 信用监管 第四十八条 监管部门应当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及时、统一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开,促进市场主体守合同、重信用,... 第四十九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三节 信用监管 第四十九条 监管部门发现其公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及时更正或者补充。 自然人、法人... 第五十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三节 信用监管 第五十条 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部门职责和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建立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分类的标准、程序... 第五十一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三节 信用监管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失信惩戒制度,根据市场主体失信情况,依法采取重点监管、约... 第五十二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三节 信用监管 第五十二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市场主体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 失信市场主体纠正失信行... 第五十三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三节 信用监管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参考依据,在开展行政许可、... 第五十四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三节 信用监管 第五十四条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保护个人隐私,依法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或者利... 第五十五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四节 风险监管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管制度,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危... 第五十六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四节 风险监管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风险预警和协调处置机制,加强监管部门之间风险信息交换共享;完善... 第五十七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四节 风险监管 第五十七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风险信息采集、整理、分析、研判和报送制度,并建立统一的风险信息数据库,实... 第五十八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四节 风险监管 第五十八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风险监测制度,识别、验证市场风险。 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风险信息分析结果... 第五十九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四节 风险监管 第五十九条 监管部门应当对经监测识别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根据风险发生概率、紧急程度、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等... 第六十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四节 风险监管 第六十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风险预警和处置制度。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风险警示...

第五章 社会监督

第六十一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五章 社会监督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完善社会参与监管机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社会信息资... 第六十二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五章 社会监督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有权对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市场监管行为进行申诉或者检举... 第六十三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五章 社会监督 第六十三条 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市场监管活动,规范会员行为,引导会员合法生... 第六十四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五章 社会监督 第六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依法对市场主体财务、纳税情... 第六十五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五章 社会监督 第六十五条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对市场违法行为和市场监管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监管部门、市场主体应当主动接受媒体...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第六十七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八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市场主体有下列妨碍监管活动的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市场监管,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 第七十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中央驻粤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市场监管,可以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