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十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整合监管部门的职能,依法决定一个监管部门相对集中行使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与该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
监管部门可以整合所属机构的执法职能,交由一个机构履行。
监管部门可以整合所属机构的执法职能,交由一个机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