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九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九条 市场主体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与许可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行使相应行政许可的部门予以查处。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市场主体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市场主体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