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八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八条 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确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监管部门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涉及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部门为监管部门;
(二)不涉及行政许可或者备案但有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主管部门为监管部门;
(三)不涉及行政许可或者备案且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监管部门;
(四)涉及多个部门且监管职责分工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监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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