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 第三节 信用监管
第四十五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三节 信用监管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监管制度,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和交换共享机制,强化信用信息的公开、公示和应用。
信用信息的范围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
信用信息的范围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