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 第三节 信用监管

第四十七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三节 信用监管 第四十七条 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完整、准确、规范记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监管部门应当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市场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
市场主体应当及时如实填报基本信用信息,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