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 第三节 信用监管 第四十八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三节 信用监管 第四十八条 监管部门应当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及时、统一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开,促进市场主体守合同、重信用,并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