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 第三节 信用监管

第四十九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三节 信用监管 第四十九条 监管部门发现其公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及时更正或者补充。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有权向监管部门提出异议,要求予以更正或者补充。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发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在公开影响范围内做出更正和补充。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虚假的,可以向监管部门举报。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查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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