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 第三节 信用监管

第五十一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三节 信用监管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失信惩戒制度,根据市场主体失信情况,依法采取重点监管、约束措施,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项目审批、获得信贷、出口退税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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