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 第三节 信用监管

第五十二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三节 信用监管 第五十二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市场主体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
失信市场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修复的方式、程序等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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