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 第三节 信用监管 第五十三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三节 信用监管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参考依据,在开展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表彰奖励等行政管理和服务的过程中,应当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应用社会信用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