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 第四节 风险监管

第五十五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四节 风险监管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管制度,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市场秩序、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等方面隐患进行分析和评估,实施风险联动防控,防范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市场风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