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 第三节 信用监管 第五十四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三节 信用监管 第五十四条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保护个人隐私,依法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或者利用信用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