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 第三节 信用监管

第四十六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三节 信用监管 第四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将市场主体的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纳入其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市场主体在经营场所公开信用承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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