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 第三节 信用监管 第四十六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三节 信用监管 第四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将市场主体的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纳入其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市场主体在经营场所公开信用承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