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 第二节 协同监管

第四十三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二节 协同监管 第四十三条 监管部门依法取得的检验检测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其他监管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范围内可以调用。
不同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联合执法中共同依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证据共同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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