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 第二节 协同监管

第四十二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二节 协同监管 第四十二条 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需要其他监管部门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函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协助并完成相关工作。需要延期完成或者无法协助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告知提出协助请求的监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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