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 第二节 协同监管
第四十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二节 协同监管 第四十条 不同的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可以开展联合执法。
联合执法的牵头部门为发起部门或者承担主要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参与联合执法。
对联合执法有争议或者无法确定牵头部门的,相关部门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参与联合执法的各部门分别对各自的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联合执法的牵头部门为发起部门或者承担主要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参与联合执法。
对联合执法有争议或者无法确定牵头部门的,相关部门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参与联合执法的各部门分别对各自的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