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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