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事项时,违法增减条件或者程序的;
(二)实施备案等非行政许可事项时,违法设置限制性前置条件,或者以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要求行政相对人的;
(三)在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过程中,违法要求申请人接受中介服务或者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的;
(四)限制或者妨碍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
(五)限制或者妨碍其他地区的商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或者协助其他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
(七)对违法行为线索不依法进行核查或者不移送有监管职权的监管部门的;
(八)拒不接受监管职责范围内违法线索移送的;
(九)编造、篡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或者对存在错误、遗漏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拒不更正、补充的;
(十)未按照规定及时发布市场风险警示或者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重点监管、约束、限制措施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回应新闻媒体反映或者社会关注的市场监管问题的;
(十三)对投诉、举报的市场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的;
(十四)违反规定泄露案件查处信息的;
(十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一)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事项时,违法增减条件或者程序的;
(二)实施备案等非行政许可事项时,违法设置限制性前置条件,或者以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要求行政相对人的;
(三)在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过程中,违法要求申请人接受中介服务或者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的;
(四)限制或者妨碍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
(五)限制或者妨碍其他地区的商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或者协助其他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
(七)对违法行为线索不依法进行核查或者不移送有监管职权的监管部门的;
(八)拒不接受监管职责范围内违法线索移送的;
(九)编造、篡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或者对存在错误、遗漏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拒不更正、补充的;
(十)未按照规定及时发布市场风险警示或者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重点监管、约束、限制措施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回应新闻媒体反映或者社会关注的市场监管问题的;
(十三)对投诉、举报的市场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的;
(十四)违反规定泄露案件查处信息的;
(十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