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市场主体有下列妨碍监管活动的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监管部门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三)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监管部门依法办案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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