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 第一节 一般监管 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一节 一般监管 第三十二条 监管部门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应当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按照鼓励创新原则,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