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五章 社会监督

第六十一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五章 社会监督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完善社会参与监管机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为行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媒体、利益相关主体和消费者共同参与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创造条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统一的运行规则、数据规范,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对各类市场行为的投诉、举报实现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统一考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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