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三章 市场准入 第十七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三章 市场准入 第十七条 监管部门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时,不得违法增减条件和程序。监管部门实施备案等非行政许可事项时,不得设置限制性前置条件,不得以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要求行政相对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