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三章 市场准入
第十三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三章 市场准入 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没有法定依据不得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已取消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恢复。
没有法定依据不得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已取消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