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市场监管,不得违法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不得减损市场主体权利或者增加市场主体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