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条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保障,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建筑垃圾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