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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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
第二条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保障,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第四条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建筑垃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五条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应当包括建筑垃圾产量预测、源头减量、分类处理...
第六条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推广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成品住房、绿色建筑,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标准、工艺、设备、...
第七条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七条 本省实行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联单管理制度,并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电子联单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
第八条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在开工前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第九条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九条 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第十条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贮存以及台账管理等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建筑垃圾分类和合法装载,并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台账;
(二)不得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与其他建筑垃圾混合运输;
(三...
第十二条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工程泥浆应当在施工现场进行脱水固化处理。施工现场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罐装器具密闭运输至依法设置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进行处置。水...
第十三条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优先就地就近利用:
(一)工程渣土及脱水后的工程泥浆优先用于土方平衡、矿坑修复、环境治理、烧结制品及...
第十四条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所运营单位应当建立规范完整的生产台账,按照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建材革新的有关规定以及产品质量标准生产综合利用...
第十五条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建筑垃圾回收和综合利用体系,在用地、产业等方面扶持和发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并落实相关税收、金融...
第十六条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建设,属于建设工程的,还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省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建筑垃圾消...
第十七条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消纳场、综合利用场等处置场所定期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对在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结合...
第十八条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达到设计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消纳的,运营单位应当在停止消纳三十日前书面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
第十九条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本省建立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和生态补偿制度。
省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协作监管平台,制定本省...
第二十条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对跨区域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执法。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相关单位未建立管理台账或者生产台账的,由县级以上...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与其他建筑垃圾混合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