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相关单位未建立管理台账或者生产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