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与其他建筑垃圾混合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