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本省建立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和生态补偿制度。
省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协作监管平台,制定本省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和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相关工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协作监管平台,制定本省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和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相关工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