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消纳场、综合利用场等处置场所定期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对在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结合堆放规模、场地情况和周边环境条件等,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并限期治理。
建筑垃圾消纳场运营单位应当建立规范完整的生产台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作业,按照设计容量分区、分类堆填、堆放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消纳场、综合利用场等处置场所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产,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管控要求,加强对堆体的水平位移、沉降和堆体内水位等情况的监测,防止发生失稳滑坡等危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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