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建筑垃圾回收和综合利用体系,在用地、产业等方面扶持和发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并落实相关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所。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在政府采购中,应当优先采购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项目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使用情况纳入本省依法设立的建设工程项目奖项评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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