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优先就地就近利用:
(一)工程渣土及脱水后的工程泥浆优先用于土方平衡、矿坑修复、环境治理、烧结制品及回填等;
(二)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砖、再生砌块、再生沥青混合料等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具备现场综合利用条件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建筑垃圾现场综合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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