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
第九条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九条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九条 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七条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七条 本省实行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联单管理制度,并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电子联单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条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在开工前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条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贮存以及台账管理等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建筑垃圾分类和合法装载,并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台账; (二)不得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与其他建筑垃圾混合运输; (三...
← 查看《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