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条

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条 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选拔和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种专业人才。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招收或者录用公务员、职员、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或者录用少数民族公民,不得以生活习俗、语言不同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者录用少数民族公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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