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条

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条 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代表;辖有民族乡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少数民族成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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