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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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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条
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的实施负有督促、检查的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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