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条 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的实施负有督促、检查的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