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条 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条 民族乡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乡人民政府配备的少数民族工作人员的数量应当逐步做到与其人口所占比例相适应。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中,应当配备有适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