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机构对机动车实施与排气有关的维修后,应当进行出厂自检或者委托检测,符合规定排放标准后方可出厂,并保存相关的维修档案。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实施了前款规定的维修后待出厂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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