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2-11-30 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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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大气污染防... 第二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内燃机驱动或者牵引的机动车向大气环境排放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防治。 前款所称机动... 第三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同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机动车排... 第四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行为可以投诉和举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

第二章 排气污染防治

第五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排气污染防治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对新车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 第六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排气污染防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道路与交通规划,大力发展公共交通,鼓励、支持使用清洁能源... 第七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排气污染防治 第七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严重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光化学烟雾等污染事件,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排气污染防治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将有关机动车排气检测结果纳... 第九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排气污染防治 第九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适时制定车用燃料地方标准,并对机动车和车用燃料的生产、加... 第十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排气污染防治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未达到本行政区域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 第十一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排气污染防治 第十一条 禁止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十二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排气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进口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国家已明令淘汰的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 第十三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排气污染防治 第十三条 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车用燃料。 第十四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排气污染防治 第十四条 新建加油站及新登记油罐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套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已建加油站及在用油罐车应当在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排气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 机动车的所有人、驾驶人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的维护保养,保持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正常运行,避免装置失...

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

第十六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 第十六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选择适合本省实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方... 第十七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 第十七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名录向社会公告。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必须具有... 第十八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 第十八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 第十九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 第十九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管理。 第二十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纳入对机动车维修、车辆营运的监督管理内容。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注册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将机动车送机动车排放检验...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采取措施鼓励老旧机动车和高排放机动车提前报废。 ...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机构对机动车实施与排气有关的维修后,应当进行出厂自检或者委托检测,符合规定排放标准后方...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在城市建成区道路行驶的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或者排放...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 第二十六条 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抽检的,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测结果通知书之日起七...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到其指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 第三十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能源等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建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标准配套安装油气回收系统的,或者已建加油站未在国家标准规... 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擅自拆除、闲置、更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造成装... 第三十三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第三十五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已实施与排气有关的维修后待出厂的机动车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抽检,排气污染物超... 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经车辆停放地抽检不符合注册登记时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机动车,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 第三十七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5月2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