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排气污染防治

第五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排气污染防治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对新车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并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对珠江三角洲地区以及其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制定更严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对新车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的,省人民政府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并采取措施保障相配套的车用燃料的供应,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提前公布符合相应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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