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行为可以投诉和举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并按照规定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处理和答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