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同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能源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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